[7]两税法:这是唐代后期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由宰相杨炎主持,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不再区分主户(即本土户)和客户(即外来户),只要是在当地有资产和土地,就算当地人,在当地上户口、纳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重大变化。由于国家的财政得到了保障,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出现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最高限额了。
[8]明初规定,每年各地方官需要派计吏到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钱谷之数,府级与省级、省级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新造册,加盖原衙门官印后,方为合法。各布政使司因辖区离户部太远,为免往返之劳,便预留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驳回,随时填写,户部也从不干预。洪武八年,朱元璋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系地方官借机舞弊,下令严办,自户部尚书至地方守令掌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数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