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妥协,系指在运用妥协手法时,谈判者应从全局来控制双方妥协力度的均衡性。由于谈判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组成部分,各部分又会再分解成一些子条件,这些组成谈判内容的子条件都可能形成一个妥协形式。此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在谈判力量失衡时产生不平等的妥协。按该原则要求,谈判者应主动检查并采取措施使妥协均衡。首先要随时检查,这点不难做到,通过小结算就能完成。但采取补充均衡的措施就比较难了。通常可能会采取:前一阶段妥协过了头,在以后阶段条件将收紧;某个问题退步太大,在另一个问题的谈判中就要多进;分部谈判时退步过大,在全局总体谈判时,就要收紧,以实现均衡妥协。极个别时候,或可以“食言”来找平衡。例如,撤回先前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或趁双方尚未落墨成交前推翻已达成的协议。不过,食言的做法比较危险,容易失去商业信誉,破坏谈判者的形象。
·灵活组合,系指在熟谙各类妥协的前提下,在不同阶段、不同的地位上、不论内容将分量不一、形式各异的妥协组合使用以求达到最佳妥协效果。组合不拘一格,谓之灵活,以期达到最佳效果,这是谈判者对组合妥协手法运用时应遵循的原则。在实务中,组合妥协运用量很大。有的谈判者组合手法很高,即优化性组合;有的则较差,即偏重性组合,要么对己方太有利,要么让对方太有利。因此,怎样做好妥协的组合就成了该原则的核心。应该说,组合无定式,以效果为准。下面将提出几种可能的组合方式,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