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析的第二模式:劝导性定义
(甲)第二模式的显著特征——即承认伦理学术语中除情感意义
外还有丰富多样的描述意义 除了一些可以留待以后解决的细节问题之外,关于分析的第一模式我们已经讨论过了。现在转而讨论第二模式。
在第四章第二节的开头部分,我们已经解释了两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因此,这里只需对此做一个简短的重述。因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伦理术语是模糊的,所以必须用两种分析模式来解释。当一个术语含义模糊的时候,在它严格的描述意义和它所暗示的东西之间就不可能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一个分析者为了使日常的讨论清晰明白而进行这样的区分,他最好不要坚持认为进行这种区分的方式只有一种,从而将所有的其他方式排除在外。重要的是理解日常生活用语的灵活性,可以“自然”地指出它们的意义种类,而不能坚持说某种意义应该为它们所具有。第一模式仅仅论述了许多可能的分析中的几种分析,在这些分析中,描述的对象被限定于说话者的态度,至于其他内容,都只是“使人联想到的而不是句子本身所意味的”。但由于人们很容易给伦理术语指定更复杂的意义——他们常常坚持认为存在着这些意义,从而引起需要加以着重阐明的问题——所以必须设计出第二模式来研究这些意义。两种模式都认为伦理学术语在情感上是能动的,因为在其他情况下[13],不存在特殊的语言学或方法论问题。同时两种模式都强调态度上的分歧。因此,第二模式的显著特征仅仅在于它提供了一种附加的描述意义,结果使得方法论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