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谓由中国另起新债,将旧债分别偿还。此项用意,和前此提议的满洲铁路中立相同,都是想借此取消各国在华的特殊势力的,不过一限于东北,一普及全国而已。参看第四编第二十章。
[3]四国公使,于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会我国外交部。
[4]Elihu Root。
[5]各国在中国的驻兵:有(甲)保卫北京使馆及北京至山海关的通路,是义和团乱后《辛丑和约》所允许的。(乙)俄国在中东铁路,日本在南满铁路的护路队。根据于日俄战后《朴资茅斯和约》的《附约》。该《附约》规定每基罗米突(“公里”的旧译名——编者注),得置护路兵十五名。但此《附约》中国并未承认。而《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并曾规定俄兵如允撤退,或中俄商有别种办法时,日本亦一律照办的条款。此时俄国在东三省,已无驻兵,日本兵也应该撤退了。(三)则各国在租界内的驻兵。如英、美、法、日之在上海,日本之在汉口,更毫无条约根据。此时议决:条约所许的,当于中国要求时,由各国驻华外交代表与中政府所派代表调查后再行斟酌。其非条约所许的,各国允即撤退。但事后,仅日本将其驻在汉口的兵撤退,此外均未照办。撤废领事裁判权案,见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