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即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以及上述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6??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即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积聚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以及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例如美沙酮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一方面是医疗、戒毒活动中所必须, 使用得当, 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戒除毒瘾; 另一方面, 潜在危害性很大, 一旦使用不当, 又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 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因此, 本法第一款规定, 上述药品、化学品和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二、除禁止作广告的药品外, 其他处方药只能在指定刊物上作广告
所谓“处方药” 是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确定的, 必须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只能由医师针对每个患者的特定病症决定使用; 没有医药专业知识的患者自己使用处方药, 同样可能耽误治疗, 引发不必要的毒副作用, 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些处方药的使用选择权也只能掌握在医师手中。因此, 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 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也就是说, 处方药既不得在指定刊物以外的其他刊物作广告, 也不得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作广告,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